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视察和调研,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