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办理效能投诉;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