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五)办理效能投诉;(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