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