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办理效能投诉;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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