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五)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六)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

(七)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