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五)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六)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
(七)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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