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五章 效能投诉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