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五章 效能投诉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组织整改;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