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