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予以立项,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效能督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