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予以立项,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效能督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