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督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