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机关实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