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二章 效能制度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机关实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