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二章 效能制度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