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因建设必须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应费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