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配置防火器材设施。发生森林火灾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扑救。接到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护林防火机构报告。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其他火源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