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对藏传佛教寺院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藏传佛教寺院的有关事宜,督促寺院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教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佛事活动;
(四)协助培训、培养和教育藏传佛教寺院教职人员;
(五)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事务。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