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制度的实施和科学技术的推广,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干预农(牧)民群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