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与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评委会在寺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选举产生,成员由所在地村(牧)委会成员、信教群众及非民管会成员的教职人员代表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