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评委会在寺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选举产生,成员由所在地村(牧)委会成员、信教群众及非民管会成员的教职人员代表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