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寺院应当成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成员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民管会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的佛学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

民管会应当接受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并在宗教教务方面接受佛教协会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