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