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