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