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