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