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