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