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