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