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居民委员会缴纳管理费。居民委员会收缴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福利事业,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和改善办公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