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单位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收、平调或者侵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