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内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区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监督本居住地区内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实施;

(四)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审议通过居民公约;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