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文化科技事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智力投资,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县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自治县的中、小学以国家办学为主,鼓励乡、镇、村、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