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