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内的国家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筹集、融通资金,为本县的经济建设服务。自治县的国家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和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导和发展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