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甘肃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依法管理本县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按国家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确定。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包干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不敷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