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