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自治机关监督,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