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或转让。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