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保护和管理县内土地、矿藏、森林、草山、水源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