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实行重点保护和一般管护两种级别:
(一)下列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应当实行重点保护:
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名录及批准建立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区核心区之内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自治州境内出土具有代表性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其活动遗迹;具有典型科研价值的化石产地及地层剖面。
(二)下列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应当实行一般性管护:
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名录及批准建立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区核心区之外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自治州境内出土零星分散、不具有代表性的化石及其产地。
对实行一般性管护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应当根据出土和科研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其保护级别。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