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

(三)组织审核申请勘查、采掘单位的资质条件,勘查、采掘方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盗挖、倒卖、收购、贩运古生物化石的违法活动;

(五)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保护网络,并对其日常管护工作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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