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化、环保、公安、工商、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