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