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