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档案。承担政府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实名制的农民教育培训台账,记载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时间等信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