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民参加绿色证书、农民技术员、职业技能资格等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