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