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