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清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