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有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州、市(地区)、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