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条有效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健康检查表和保健手册办理入托、入园手续。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上岗。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